根据工信部发布的相关说明,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删除了关于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为更好地激发企业活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给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更大的发展空间,删除了第五条中“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附件,降低了企业准入门槛。同时,加强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支持能力的要求。
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产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特别公示的。《准入规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专项宣传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删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暂行规定》。暂行过渡性规定主要适用于《准入条例》实施前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要求其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遵守相关过渡性规定。目前,过渡期已经结束。
删除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还应当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条例》的规定。2019年,发改委实施《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新建纯电动乘用车投资项目必须符合规定。《新建纯电动小客车管理规定》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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