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提出,《办法》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程序。《办法》第十三条明确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代之以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文件,行政机关能实现网上核验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复印件。《办法》第二十条明确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包含预包装食品销售的,对其中的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不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申请变更、延续许可,可以免除现场核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法》第三十二条作为救济性条款,提出对未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延续申请许可的,在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原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食品经营者应当暂停食品经营活动,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后,方可继续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办法》要求,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压缩许可工作时限是近年来各地普遍实施的一项便利措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优化许可工作流程,压减现场核查、许可决定等工作时限。将许可法定时限从原定的至多30个工作日压缩至至多15个工作日。
《办法》还指出,聚焦企业反映的堵点难点问题。对拍黄瓜、泡茶等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了简化许可的规定。《办法》第十四条明确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适当简化设备设施、专门区域等审查内容。从事生食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冷荤类食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进一步明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范围,《办法》第四条明确仅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已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或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等情形,无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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