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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IPO投价报告迎新规

2022-08-30 08:05:50     来源:中国网    阅读量:7395   

日前,记者从券商业内人士处获悉,为加强证券公司提供投资报告执业行为的自律管理,规范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中证协最近几天向各证券公司下发了《证券公司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执业准则》,要求在9月8日工作结束前反馈意见。

根据消息显示,征求意见稿共有27条首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是指证券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标报告的行为

此外,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指出,在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不断加强监管和自律管理,进一步收紧中介机构责任的情况下,相关承销保荐机构继续加强合规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在注册制改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投资报告质量不高,部分投资报告偏差较大,分析师缺乏职业独立性等问题,亟待规范

招标报告的形成过程,理论上应该是客观公正的,但实际上,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利益相关者的影响对于机构客户来说,买入价格越低,增值空间越大,所以他们会希望投资报告的价格稳定,对于发行人来说,希望估值越高越好,有助于其融资规模最大化,间接实现大股东的投资收益基于这两个主要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竞价报告的报价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倾斜,导致最终对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二级市场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更大,产业经济高级研究员王建辉补充道

基于上述原因,征求意见稿要求证券公司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证券分析师撰写投资报告的独立性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在撰写投资报告过程中,禁止投行部门工作人员,股票发行与承销部门工作人员,发行人和证券分析师通过会议,研讨会等各种线下和线上会议,单独或共同讨论分析师的盈利预测和估值以及发行定价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许可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除了保证分析师在撰写竞价报告过程中的独立性外,还要求竞价报告撰写并审核后,研究部应当按规定提供给股票发行与承销部,再由股票发行与承销部按规定提供给网下投资者此外,研究部门和证券分析师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投标报告和与报告相关的工作底稿

在首次公开发行意向书公布前,证券分析师不得对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与项目相关的路演同时,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为拟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组织的路演推介活动中发表意见和看法

王建辉认为,征求意见稿等相关规定出台后,将要求相关机构和分析师团队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估值评估,不受利益相关方影响这条规则与其说是为中介机构或分析师制定的,不如说是间接为融资方的规则和条例制定的其实这是为相关机构和分析师提供制度保障,让竞价报告更加客观公正

资深投资银行家王评论说,这些要求大部分以前就存在,总体上没有本质变化它们都要求分析师独立报价,不受投行影响不过,王也直言,由于发行价带来的募集资金与证券公司收取的保荐,承销费用挂钩,很难做到完全独立,只能尽量相对独立完全不沟通很难避免,但是盈利预测和估值需要独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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