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天,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细则》指出,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处方应当由主治医师本人开具严禁使用人工智能自动生成处方严禁在开具处方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出于商业目的统一各方互联网医院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的第二名称,与实体医疗机构同时被查,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将进行一次验证
《细则》强调,医生在会诊前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以确保其提供医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允许代替医生提供医疗服务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医务人员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的相关要求进行执业登记或者备案《细则》明确,患者应提供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并且主治医师要保留好相关资料,判断是否符合随访条件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
细则规定,互联网诊疗病历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图文对话,音像资料等诊疗过程的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医疗机构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采用相同格式并系统共享,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应当进行线上线下一体化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隐私保护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细则》提出,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在省级监管平台设置互联网诊疗合理性判定规则,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实施分析监管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按照最少可用原则收集医疗机构相关数据,重点关注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等信息,分析互联网诊疗总体情况,明确整改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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